陕西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进一步筑牢科研诚信基石,有效防范和化解科研活动中的风险隐患,营造坚守底线、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科研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24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部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隶属本省管辖或参与本省组织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科学技术活动全流程过程中,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执行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审核、监督、评价和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记录等情况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科研活动单位(以下简称主责单位),即具体开展科学技术活动、承担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
第三条 科研诚信管理覆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论文发表等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申请受理、评审认定、组织实施、考核验收、评估评价等全流程管理环节。
第四条 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预防为主、教育优先、自律监督、防惩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全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工作的统筹规划、顶层设计、协调推进和督促指导。
第六条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本系统、本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对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牵头组织调查,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调查处理结果互认、信息跨部门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协同联动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督合力。省委宣传部与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社科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与省科技厅建立协同机制。
第七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辖区科研诚信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细化工作流程,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承担科学技术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和信息报送工作。
第八条 各主责单位必须将科研诚信建设深度融入日常管理,通过章程、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说明书及聘用合同等,明确科研诚信的教育培训内容、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建立常态化科研诚信教育机制,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新入职人员、新生入学、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学习的必修内容,定期开展科研诚信政策宣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主责单位应建立主动发现和内部自查自纠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科研失信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 科研诚信管理机制
第九条 构建全过程科研诚信管理机制。
(一)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人才推荐等所有管理环节,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推荐人、申报人、评审人等)签署权责清晰的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违背承诺的具体处理措施。
(二)强化科研诚信审核机制: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项目申请、奖励提名、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必经程序,对经查实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并追溯其参与的所有相关活动。
(三)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机制: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纳入日常管理。常态化开展涉及本单位科研人员的论文撤稿监测、实验原始数据核查、科研诚信审核等工作,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违背科研诚信、科技伦理要求的,要严肃查处,不得迁就、包庇。
第十条 完善科技计划全过程监督机制。省、市科技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将信用监管理念和方法融入各类科学技术活动管理的全流程,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成果验收等关键环节的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界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发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伪造研究成果,滥用人工智能等手段编造科学技术活动相关资料,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任务书、合同等约定的义务,或擅自降低任务书、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要求;
(九)提交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周期外成果、不相关成果或虚假成果;
(十)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十一)违反回避要求,隐瞒利益关系或冲突;
(十二)拒不配合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
(十三)其他违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及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对于本办法未列举,但国家相关规定明确列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项,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举报与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可通过以下途径: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相关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管理部门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并应同步向有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举报;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三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或可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不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三)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
(四)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五)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督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学技术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第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和“管辖权优先”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涉及多个单位或人员的,应启动联合调查机制,并按规定权限分别处理。对于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行政管理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权限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程序,严格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执行。具体处理措施的种类、期限及情节轻重的认定,应以上述国家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 被处理单位或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提出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受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另行组成复查组,在6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信息管理与应用
第十九条 具有处理权限的部门和机构,在作出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取消相关资格等处理决定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调查报告、失信行为数据等材料按要求整理并汇交至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汇交的科研失信行为数据进行形式审查和内容核验。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符合要求的,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国家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同步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
第二十一条 动态管理与信用修复。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由原处理部门按照程序申请移出数据库。处理决定依规变更的,重新汇交;处理决定期限届满的,自动移出数据库。信用修复实行申请制。失信责任主体在履行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后,可向原处理部门提交书面修复申请。原处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完成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程序移出数据库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情形除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已出台本领域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的,其规定应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涉及军队管理的科研失信行为,移交军队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调查处理程序和处理措施上全面遵循国家统一标准。
第二十五条 涉及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依照《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及《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促进条例》执行;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20日。2021年3月29日印发的《陕西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暂行办法》(陕科发〔2021〕3号)同时废止。